农用化学品残留检验管理程序

如题所述

1 目的

  规范朝阳地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督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出口产品的质量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朝阳地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3 引用文件

3.1《朝阳检验检疫局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办法》(朝检办[2008]57号)

3.2《关于实行全过程无缝隙监管、进一步提高检验检疫工作质量的意见》(朝检办[2008]30号)

3.3《关于进一步加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朝检办[2007]76号)

3.4《关于进一步明确相关检验检疫业务规定的通知》(朝检办[2008]33号)

3.5《朝阳检验检疫局法检出口产品全过程质量监管实施细则》(朝检办[2008] 56号)

3.6《关于进一步改进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管理的意见》(朝检办[2010]11号)

4 职责

4.1 分管局长领导此项工作并对其有效性负责。

4.2 检疫监管科是此项工作的主管部门。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本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检验检疫备案基地的监督管理,建立备案基地监督管理档案,并确保:

a.基地的生产活动在生产企业的有效监管之下;

b.基地持续符合下列条件;

b1连片种植并具有一定规模,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大棚种植基地要求集中种植,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食用菌每个基地菌棒/袋数一般应不少于15万棒/袋;对采用平面栽培的食用菌品种,如蘑菇等,每个基地面积应不少于10亩);

b2周围具有天然或人工的有效隔离带或有效防范管理措施;

b3周围无污染源,如化工厂、造纸厂、专业饲养场、垃圾处理厂、医院及污水排放管道等;

b4对栽培介质(或土壤)和灌溉水源进行农残和重金属含量检测,并符合相关规定;

b5配有专用的农药喷洒工具及其它农用器具,并有固定的存放场所。

c.各项管理制度有效执行。

5.2日常监管

5.2.1监管频次

在种植前、生长中期及采收前后应至少各进行一次监管。对阶段性未进行种植或者未向生产加工企业提供原料的备案基地,原则上可不做监管。

5.2.2监管方式

a.现场检查

b.材料验证

c.样品检测

d.上述方法的组合

5.2.3监管内容

a.备案种植基地的周围环境及状况;

b.备案种植基地的种植面积及种植品种;

c.备案种植基地病虫害发生、监测、防治情况及有关记录;

d.备案种植基地农业化学投入品进货台帐和使用台帐;

e.备案种植基地质量安全自检自控体系情况;

f.备案种植基地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记录;

g.采收数量、出具《供货证明》情况和数量核发情况;

h.其它应当检查的内容。

5.2.4监管要求

5.2.4.1对备案种植基地有毒有害物质监控情况的监管,应在收获前后,抽取样品至少各进行一次农残和重金属检测,需监控项目应由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实验室检测;

5.2.4.2对采收数量、出具《供货证明》情况和数量核发情况的监管,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a生产企业应对检验检疫备案基地的产量和原料出成率进行评估和测算,本局主管部门应对生产企业评估和测算结果进行核实,并据此核销原料,防止生产企业出现溯源不清和收购种植基地以外的原料。

b本局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检验检疫备案基地向异地(非辖区内)生产企业提供的原料出具《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附录1),并及时向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监管情况。对辖区内生产企业使用异地检验检疫备案基地提供原料的,本局应凭检验检疫备案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供货证明受理检验检疫,并及时向备案种植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食品的要求和种植基地提供原料的质量安全和卫生情况。

5.2.4.3认真填写《植物源性食品原料基地监管记录》(附录2),并将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被检查基地对应的生产企业。

5.3 定期监管

5.3.1监管频次

每季度进行一次。对阶段性未进行种植或者未向生产加工企业提供原料的备案基地,原则上可不做监管。

5.3.2监管方式

a.现场检查

b.材料验证

c.上述方法的组合

5.3.3监管内容

5.3.3.1 备案体系文件

a.企业关于基地备案书面申请

b.企业合法管理基地权限证明或合同(证明材料名称、证明材料发放机构)

c.企业种植、收购合同清单(合同数量、种类、期限等,种植面积等)

d.植保员档案材料(档案材料名称及发证机构等)

e.基地平面图及基地编号(基地名称和面积等)

f.栽培和田间管理技术(栽培体系、管理体系等文件名称、对象、适用性)

g.主要病虫害和防治方法(主要病虫害的种类、防治方法是否适当、适用,是否违背农用化学品管理体系)

h.基地农用化学品管理制度(制度是否完整、可行、是否设计有相应的表格)

5.3.3.2 备案种植基地

a.基地生产和出口情况;

b.农用化学品采购控制;

c.农用化学品残留检测情况;

d.基地环境;

e.种植基地基本情况;

f.农用化学品的施放管理程序;

g.农用化学品保存发放情况。

5.3.4监管记录

进行定期监管,应填写《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考核记录表》(附录3)。

5.4 年度审核

5.4.1本局主管部门应要求生产企业于每年10月底前向本局提出备案基地年度审核申请,并上报辽宁局植检处或按其授权适时组织进行年度审核。

5.4.2年度审核合格的,检验检疫备案资格继续有效;不合格的,应出具《不合格通知书》(附录4),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检验检疫备案资格。

5.5 换证复查

5.5.1生产企业应当在检验检疫备案基地资格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本局主管部门提出换证复查申请。本局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复审。

5.5.2复审合格的,予以换证,其备案资格继续有效;不合格的,取消其备案资格。

5.6 行政措施

5.6.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局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并暂停受理其相关产品出口报检,直至整改符合要求:

a.收购非备案基地的原料;

b.不按规定购买施用农用化学品的;

c.原料不在安全间隔期采收,造成农残超标的;

d.原料检出农药与申报农药不符的;

e.抽样检测农用化学品超标的;

f.其它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

5.6.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检验检疫备案基地的备案资格。被取消检验备案资格的备案基地,1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备案申请:

a.转让、借用、篡改基地备案号的;

b.对重大疫情及质量安全问题隐瞒或谎报的;

c.连续两次抽检,产品中农用化学品残留检测情况与申报农用化学品严重不符的;

d.不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或基地安全用药制度,违规存放和使用农药的;

e.不遵守有关规定,造成生产企业出口食品原料和成品在出口前被检验检疫机构检出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进口国或我国标准,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f.不遵守有关规定,造成生产企业出口食品因有毒有害物质超标被进口国通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或因此给我国同类产品出口造成重大影响的;

g.生产企业因违规被列入总局“出口食品违规企业名单”的;

h.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i.其他类似违规行为。

5.6.3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资格自动失效:

a.基地对应的生产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基地地点、种植面积等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未申请变更的;

b.一年内没有备案范围内出口原料的。

5.7监管档案

本局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备案基地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也可与基地备案档案同档保存。

5.8 对通过GAP认证、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备案基地的监督管理,应考虑其所享有的优惠政策并给予适当的便利措施。

6 形成的记录

6.1《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

6.2《植物源性食品原料基地监管记录》

6.3《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考核记录表》

6.4 《不合格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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