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宪法中间接选举的问题,谢谢!

《选举法》第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选举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请问,间接选举应该是下一级人大代表中选出上一级的人大代表,可是主持的机构究竟是本级的主席团还是上一级的人大常委会呢?以选省级人大代表为例,按照第八条,应该由省人大常委会主持;按照第三十七条,应该由市一级的人大主席团主持,究竟是什么呢?谢谢!

互相之间并无歧义,说得不是一个内容。

1、选举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是指开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投票选举时的主持机关。
2、选举法第八条的规定: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这里人大常委会是主持、指导选举工作的选举机构。
简单说,间接选举时,人大常委会做好前期各项工作,开人代会时大会主席团主持投票选举。在选举法的章节中也可以看出,第八条属于第二章选举机构;第三十八条属于第九章选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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