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第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选举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请问,间接选举应该是下一级人大代表中选出上一级的人大代表,可是主持的机构究竟是本级的主席团还是上一级的人大常委会呢?以选省级人大代表为例,按照第八条,应该由省人大常委会主持;按照第三十七条,应该由市一级的人大主席团主持,究竟是什么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