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骑三轮车碰到了一个人,打电话报警,警察没来现场电话里说你们私了,然后私了给对方买了四个西瓜和一箱香蕉完了,没签什么协议!但有证人证明给他买了,过了一天,对方又报警,要我们赔偿1000块,我们觉得都已经私聊完了,不愿意赔偿可以吗?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是可以进行协商解决的。
具体来说,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并共同签名。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当事人的责任等内容。”
因此,如果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即私了,需要制作协议书。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不可以继续报警。
根据第十八条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