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收割机上路交警管不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管理,1、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2、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6分。3、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4、不按规定停车,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5、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罚款100元,并处吊证9个月,记分3分。6、在高速公路上载运危险品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记分6分。7、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审批或未按规定行驶的,罚款50元,记分3分。8、载人不符合规定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1分。9、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6分。10、在高速公路上载货超过载质量未达30%的,记分2分。11、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警告标志的,罚款100元,并处吊证9个月,记分3分。12、载物超过核定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12分。13、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记分2分。14、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20公里以上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3分。15、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最低时速行驶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3分。16、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3分。17、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3分。18、实习驾驶员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的,罚款30元,或单处吊证2个月,记分3分。

法律依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驾驶证是指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需持有的证件。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驾驶证申请受理、考试、发证等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原则。农机监理机构在办理驾驶证业务时,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期办结。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办理业务的场所公示驾驶证申领的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内容,并在相关网站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六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业务,完整、准确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以及经办人员等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由农业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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