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如题所述

上海经济适用房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14条,申请条件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二,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达到规定年限。

三,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四,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五,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任何成员未发生过住房交易行为。

六是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单身人士可以申请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房。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达到规定年限。

二年龄符合规定标准。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

五,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六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未发生过住房交易行为。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条件,由市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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