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直医保门诊报销规定

如题所述

山东省直医保门诊报销规定具体如下:
1、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选定。参保人员可在省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就医。首批省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附后,属于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疾病的,可以到省胸科医院、省精神病医院、济南市传染病医院就医治疗;
2、门诊就诊。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时凭《社会保障卡》、《省直医疗保险就诊单》和《省直医疗保险门诊病历》挂号,由定点医疗机构核实身份,做到人证相符后,在《省直医疗保险门诊病历》上注明就诊时间和医院名称,参保人员方可就医;
3、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在医院的省直医疗保险结算窗口进行费用结算,一个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门诊医疗费用在1500元(2008年度计算额度,下同)以内的部分,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的,由个人自付;1500元以上部分,按照政策规定需要个人负担的由个人支付,需要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医院记帐。统筹基金支付门诊费用超过4000元以上的部分,先由个人垫付,然后凭门诊收据、病历等有关凭证回单位按本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结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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