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在公用绿地种植绿色植物是否违反物权法

如题所述

这个跟物权法没关系,但你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
擅自侵占小区公共区域,破坏公共绿化。
不管你种的再怎么绿色,别人就是不爽,追问

那请问小区其他业主是否有权利私自将我种的竹子砍掉呢?街道调解员是否有权利让小区其他业主将竹子砍掉呢?

追答

其实你种竹子本身是没什么,一般不是种菜什么的大家都不会说。
可能你在跟邻居沟通方面存在问题。
你这种情况不要去找什么法律法规的东西,因为法规不会定的这么细,我也没看到过,
只能说你在公共区域上种树,本身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利益,因为地是共有的,不是属于你。有没有权力,这个不好说,但如果事情闹大,肯定没你好处的。你可参考一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二)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章搭盖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或者外观;
  (五)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
  (六)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七)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抛掷杂物;
  (八)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
  (九)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违反规定从事妨碍业主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侵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公共场地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共用设施设备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公约约定进行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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