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费使用管理办法:
1、团费日常管理:
(1)有专人负责团费的管理工作。
(2)建立"团费收支明细帐",做好收支帐记录并长期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3)在召开团员大会和团代会时,要如实向大会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2、团费交接管理:
团干部要把团费交接作为团务基础工作来落实好,执行好,做到帐目清楚,钱帐统一。
(1)交接前老团干要彻底结查自己任期内的团费帐目,做到底数清晰,收支明确。
(2)交接过程中新老团干要按帐核查,签字确认。
(3)交接后新任团干要尽快掌握团费管理办法,对于团费的收支情况要做到随时上帐,有帐可查。
3、团费使用范围:
(1)团费主要用于团的活动和团员教育方面的必要开支。如编印、购买团员学习材料或书籍;订阅团的报刊、青年读物等;团员、团干部培训、奖励费用等。
(2)任何组织或个人不能把团费用于团员、团干部的生活福利,团费开支应注意节约,合理使用。《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第十六条 使用团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七条 使用团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团组织倾斜。
第十八条 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团员、团干部;(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3)购买团旗、团徽等团务用品;(4)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5)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 (6)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7)基层团组织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使用和下拨团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条 请求下拨团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团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团组织下拨的团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团费由团委组织部门代团委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团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团委内设的财务机 构或团委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团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 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团费应当以团委或团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不具备单独设立银行账户条件的,可在团委或团委所在单位的基本账户中实行分账核算。团费必须存入团委或团委所在单位基本账户所在的银行,本级留存的团费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团费利息是团费收入的一部分, 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团费安全,不得利用团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第二十四条 团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团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 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 要严格按照团费管理的有关 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团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团员大会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上, 向大会报告 (或书面报告) 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团员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团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团委和上级团委组织部门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团组织通报。团支部应当每年向团员公布一次团费收缴、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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