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将我租用还没到期的营业房卖给了别人,我作为原告于到法院起诉房东侵犯我的优先购买权,今年的3.23号开庭时,房东辩称在卖房前他已经通知了我,是我自己放弃了优先购买权。并且带了两个证人出庭作证,一个是买了他房子的人,另一个是我和我老婆从来没见过的人,在法庭上作证说:在房子过户之前的40天他们三个人一起到我店里来,当时我老婆一个人在店里,他们便跟我老婆说这个门面房要卖,问我老婆买不买,我老婆当即说不买,随便他卖给别人。(事实上从来没有一个人来跟我或者我老婆说过,如果撒谎不得好死!)由于时间过去一年多了,我没办法证明那天是不是我老婆一个人在店里。
由于他们提供给法庭的买卖合同比我在房产局查到的价格高了30多万元,故我方申请房产评估。由于被告拿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哪一份成交价格是真的,法庭就宣布休庭,让被告10内递交证明。回家后一直等再次开庭的通知没等到,一直到6.11日接到法院电话说让去拿判决书。于6.13号拿来判决书一看才知道我方败诉,该判决书的判决日期是2012年的4月5日(竟然连10天的交证据日都没到),败诉的原因就是法院认为两证人的证言一致,与被告的陈述相互印证:原告之妻明确表示不愿购买该营业房。被告履行了通知义务后原告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愿意购买。故法院予以确认。
早就听老古语说“好人死在恶证口”,通过这个判决真的验证了。现在我对法律和法院已经不再信任,也不想再花钱、花精力上诉了。可是我老婆委屈,她觉得太荒唐了,没有的事三个人一串通就能编出一个能被法院认定的事实来?谎言能和真的一样吗!民事的官司证人作伪证就不承担责任吗?那样的话随便谁找两个人一起串通一下就能把黑的说成白的白的说成黑的吗?我老婆就像祥林嫂一样这样见谁跟谁唠叨。恳请各位高手给我出出主意,如果上诉二审法院还会信任这伪证吗?
是3.27号开庭审理的,不是3.23号。
那是不可能的,因为他们三个人都是老熟人
追答以利诱之,或者你能录到他们说话的录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