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的经济组织制度,我认为是由两部分组成,一个是营利性组织,以公司制为代表,这是我们引进较早,了解较多,相关法律也比较完善了的,靠人们的营利动机与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就可以高效率地解决相关领域生产与分配的问题;另一个就是非营利组织,以基金会等为代表,解决社会非营利领域和经济一些欠发育领域的生产与分配问题,如教育、基础科研、保障医疗等,因无利可图或风险巨大而靠人们的逐利性和市场作用无法解决资源配置和再生产问题。这个我国有事业单位可供比较但又不完全相同,我们的事业单位制度是学自苏联体制,基本为政府官办,而西方的非营利组织创办方为社会各种主体,国家制定了相应的制度框架来扶持其发展。
我国2000年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78号),但目前没有相关的认定办法和管理细则出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出台了《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政策规定很明确很优惠,但如果没有认定就无法兑现。
请问,有哪些省出台了认定办法,这个文件落实是不是还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