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能是因为模糊查询了,具体结果应该以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的信息为准。
二,天眼查企查查本身不生产内容,它的内容来自于政府机构,比如工商局,法院等。这类网站本质是靠提供整合信息服务来赚钱的,至于隐瞒更改信息这类动作的属于企业经营活动,如果内容失真,自然会有市场这只手来调节。
三,用户协议最后一部分是权利通知,信息发布方在天眼查这里是指各公示系统,但是公示系统说明中是各市场管理部门、
市场主体、政府部门等等对其信息真实性负责,所以只要当地管理部门咳咳,办理更正文件发权利通知,天眼查也没得办法。当然上面那个未免有点不现实,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天眼查根本不需要这个信息发布方的书面更正文件,可能会允许用户绕过信息发布方来“更正”自己数据。因为天眼查要求权利通知提交的材料里,并不包含这个信息发布方的书面更正文件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在天眼查上查不到,又不涉密的国内企业,多半有问题。
四,天眼查等数据库中,其根据公开信息搜集整理的
企业信用报告是否属于《
刑法》当中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将商业秘密界定为“未披露信息”,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采取保密措施三个特征。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将商业秘密界定为“特定信息”,包括配方、样式、编辑产品、程序、设计、方法、技术或工艺等。《侵权行为法重述》将商业秘密界定为“权利人连续使用的信息”,能使权利人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可能性。《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中央企业依法确定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管理方法、
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由上可知,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
但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及刑法谦抑性原则,刑法上的商业秘密只限于商业上可能使用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不包括非技术信息、非经营信息。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该规定,可以纳入商业秘密保护的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