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基本特征

如题所述

行政强制的概念是指行政机关或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法定的强制方式,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或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或在紧急、危险情况下,采取法定的强制方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或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特征: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是依法具有强制措施权的行政机关;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制止违法行为和危害社会的状态的发生或扩展;
3、行政强制措施一般具有暂时性,是在特定情形下实施的;
4、行政强制措施是具有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强制的原则:是指适用于所有的行政强制活动,对行政强制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由于行政强制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此必须充分考虑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行政强制的原则包括:法定原则、适当原则、救济原则等。
三、不得滥用原则:是指行政强制的实施不得滥用。它要求:
1、实施非强制性管理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实施非行政强制措施达不到行政管理目的时,行政机关才可依法实施;
2、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实施行政强制应严格依法进行,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强制的方式:是指行政强制机关为了达到行政目的依法采取的强制手段和措施。包括行政强制措施方式和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五、行政强制的设定:是指不同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强制的设定,可以分为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和对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还可以分为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行政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机关由法律设定。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任何形式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
六、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是指有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或组织。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有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七、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是指有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具备的条件。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在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灭失、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紧急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除以上情形外,行政机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八、行政强制的原则:是指适用于所有的行政强制活动,对行政强制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由于行政强制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此必须充分考虑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行政强制的原则包括:法定原则、适当原则、救济原则等。
九、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指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步骤和过程。依照执行机关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可以分为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限于公安、海关、税务等少数几个行政机关,大部分行政机关不具有强制执行权。因此许多强制执行案件是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十、间接强制执行:间接强制执行与直接强制执行相对应,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方式,指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包括代履行和执行罚两种形式。
十一、代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排除妨碍、强制拆除、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为履行。代履行主要有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代履行的义务是作为义务,可以请他人代为履行;
二是义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法定义务;
三是需先有合法的处理决定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四是代履行应遵循法定的程序。代履行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承担。
十二、执行罚:是指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该义务又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有执行权的机关通过使不履行义务的法定义务人承担新的持续不断的给付义务,促使其履行义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又不能实施代履行的,可以依次或数次加处一定数额的罚款,直至当事人履行义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按日加收罚款或一定比例的滞纳金。罚款或滞纳金的标准应告知当事人。
十三、直接强制执行: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方式,指法定义务人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或无法对其采取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通过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直接强制执行可以采取划拨存款、拍卖查封或扣押的财物等措施。
十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决定。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执行裁定或不予执行的裁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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