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D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D以劳务出资;公司拟不设董事会

A、B、C、D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D以劳务出资;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A任执行董事,但要求A签订50万以上的合同必须经股东会同意。A在公司成立后,以公司名义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个设备采购合同,该设备价值60万元。
后,G打算加入该公司并拟投入1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有代表1/2股权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于是G加入到该公司。
2年后,公司经营不景气,已欠某银行贷款3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公司唯一盈利的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厂。
综合上述材料,请回答以下问题:(每题5分,共25分)
(1)公司成立时有何不符合公司法之处?
(2)A与甲公司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G加入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
(4)B银行是否有权向分立出来的厂索要100万?为什么?
(5)某银行如起诉追讨公司所欠的300万元贷款,是否能将各个股东列为被告?

1,D不得以劳务出资。劳务出资是不合法的。
2,有效。A以公司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协议,是公司与公司的协议。所以,是有效的。
不过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不合法。增加注册资本需要代表公司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同意才可以。但是,G加入该公司,是其他股东优先认购权的放弃。当该公司股东向G转让股权的时候,需要其他股东人数的过半同意才可以。这时候,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当其他股东人数未过半同意,这时候,不同意的股东有义务去购买该转出的股权。
4,可以。在公司分立的时候,分立出的公司对于原来的公司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即,新公司有义务去偿还原来公司的债务。但是,原来公司与债权公司达成协议的除外。
5,不可以。公司为独立的法人。其财产、责任、名义均为独立。所以,在追诉公司的时候,应该将公司列为被告。在股东有破坏公司财产独立性的时候,可以起诉该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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