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公司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3月份入职,10月21日被辞退,(劳动合同上面有写一年的试用期。)是司机职业。
9月27日所在地福州刮台风,公司一定要求下去装货,装完货,回公司的路上,玻璃被刮倒的树打烂,公司要求继续开回去。到家后,因为淋雨生病了好几天,于10月8日看病结束,10月10日继续上班,同月10月21日公司以“”未能与公司配合“”为由将我辞退。同时,9月28日至10月10日的工资没有,经协商,同意将9月份的工资满额发放,10月1日至10日的工资没有,同时报销了医药费。
我想问下,合同的试用期一年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在签订了合同之后,公司并没有购买相应的社保,保险什么的,我有没有权利要求公司对于社保进行补偿?
同时,对于被辞退,我应该有哪些补偿?
多谢回答,不胜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