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减免优惠政策2020年

如题所述

残保金减免优惠政策2020年
1、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三条规定,残保金减免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
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四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残保金2020年申报时间
残保金2020年申报时间:
2020年申报年审时间为4月15日至8月31日,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年审,审核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逾期申报: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对在规定时间内已申报年审数据有误且未在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的用人单位,以及上年度有新增残疾人职工就业逾期未申报的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审申报核定时间为10月10日至10月30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申报单位: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省、境外驻清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年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规定比例的,应当到所在地税务部门缴纳保障金。
2020年残保金计算公式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2020年残保金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时间安排的残疾人及就业人数)X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友情提醒:
1、单位年底实际在职职工人数包括单位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6个月以上),与计税工资人数一致。
2、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是指经残联劳动服务机构确认的残疾人数。
3、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4、职工工资总额为应发工资,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及五险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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