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手截肢属于几级伤残

如题所述

右手截肢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1、 一级伤残,右上肢截肢,肩关节以上截肢;
2、二级伤残,右上肢截肢,肩关节以下截肢;
3、三级伤残,右上肢截肢,上臂以下截肢;
4、 四级伤残,右手指截肢。
伤残认定需要以下资料:
1、 伤残认定申请表:需要填写个人基本信息、伤残情况、受伤原因等相关信息;
2、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身份的材料:用于证明申请人身份;
3、 医学证明材料:包括医院的病历、出院记录、医学影像资料、化验单等,用于证明申请人的伤残情况和程度;
4、工伤事故证明材料:如果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需要提供工伤事故证明材料,如工伤认定书、事故调查报告等;
5、个人或家庭财产证明材料:用于确定伤残赔偿标准,包括个人或家庭财产证明、收入证明等;
6、其他证明材料:如就业证明、家庭关系证明等。
综上所述,根据以上标准,如果右手截肢的位置在肩关节以上,则属于一级伤残;如果在肩关节以下、上臂以下、或仅仅是右手指截肢,则分别属于二级、三级、四级伤残。需要注意的是,伤残等级评定需要由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认定,而具体评定结果可能会因个人情况、评定标准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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