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了其它商的真烟被烟草局查扣了怎么办

如题所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规章)第三十四条等规定,由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含县级),有权对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经营卷烟、雪茄烟等经营业务情况,以及对执行《烟草专卖法》(法律)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的案件。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主管部门(案发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规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之后,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根据当事人的描述,涉案卷烟属证据当中的“物证”。因此,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组织(烟草专卖局),有权对违法事实有关的涉案证据,依法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规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已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是指: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当事人,从其他城市或者在同城的其他商贩手里购进真品卷烟或雪茄烟等行为。)
如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确凿的情况下,案发地的烟草专卖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五十六条,第十四条规定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规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和行为罚:
1、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部门政策)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期限最长为6个月)
以上内容适用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

第十四条第一款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第五十六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规章)第三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规章)
第二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部门政策)
第四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的,每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期间,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监管,期满后视整顿情况决定是否恢复营业。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烟草专卖局2007年发布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国烟专[2007]5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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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2-04
没罚款可以偷笑了,难道还想拿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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