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是属于
行政单位的。
街道办事处是县、市、区政府或功能区
管委会(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派出机关,受县、市、区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行使县、市、区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赋予的职权。
街道办事处是基本城市化的
行政区划,下辖若干
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有极少数的行政村。其基本职能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县(市、区)委、县(市、区)政府,或功能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街道工作方面的指示,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搞好辖区内居委会的工作,支持、帮助居民委员会加强思想、组织、制度建设,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抓好社区文化建设,开展文明街道、文明单位、文明小区建设活动,组织居民开展经常性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四)负责街道的
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违法青少年的帮教转化,保护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拥军优属、优抚安置、社会救济、殡葬改革、残疾人就业等工作;积极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和社区教育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常住和
流动人口的管理及计划生育工作,完成县、市、区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下达的各项计划生育指标任务。
(七)协助武装部门做好辖区
民兵训练和公民服兵役工作。
(八)负责在辖区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做好民事调解,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搞好辖区内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
(九)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管理工作,发动群众开展
爱国卫生运动,绿化、美化、净化城市环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工作。
(十)负责本辖区的综合执法工作,维护辖区的良好秩序。
(十一)负责研究辖区经济发展的规划,协助有关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三防”、抢险救灾、安全生产检查、居民迁移等工作。
(十三)承办县(市、区)委、县(市、区)政府,或功能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