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标和采购的两个问题

1、招投标法的适用范围是境内所有招投标,那为什么那么多企业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做一些违反招投标法的规定,这是否是违法的?(比如在中标后仍与招标人通过谈判降低合同价格或调整其他中标条款)
2、新发布的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还须退还同期存款利息,但该如何进行操作,比如利息如何计算,是活期利息还是其他存款利息,是否需要开具发票,如何开具发票,如何做账等问题,是否有相关文件规定该利息相关的具体事宜。
若招标人提出不予退还利息的要求,并且投标人表示响应时,是否可以不予退还利息?还是尽管双方达成一致,但仍属违法行为,容易引起纠纷?

麻烦尽量给出详细的分析解答,不甚感激。
补充提问一个问题: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后,本金和利息该如何处置(也就是归谁)才恰当?
如果算招标人收入,那应该算什么收入?该如何完善财务手续(是否需要出具发票,什么发票)?
投标保证金退还,利息不退还,那利息该如何处置?算什么收入?该如何办理手续?

多谢大家帮忙解答。谢谢!

首先你说的第二点利息这个问题招法实施条例虽然已经实施但是现在(只是现在)确实很少有招标代理公司就这个问题会按照实施条例来做,而且应该也不会有投标单位来退保证金的时候强烈的要求退利息。没准以后招标公司会主要给哦。
还有你说的第一个问题无论是你说的变更合同价格还是签订合同的时间是经常会发生在招投标活动中的,按照法律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既然大家都这样做了也就那样了。做什么事都不要太死板。这是我自己的一些看法。
还有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都主要是工程,而政府采购法,18号令则主要是货物和服务,如果你的工作是有关招标或采购的,那么你首先研究法律,法规是没错的,但是除了法律还要多看,多听,多思考其他人、同事的做法。祝你工作顺利!追问

我只是想确认一下招标后进行合同谈判行为的性质,是否属于违法。
我觉得只要属于违法了,就存在发生纠纷的风险,虽然大多数单位都是按照这样来做的。如果确实违法,还是应该首先从管理方法、制度上去尽可能排除、降低法律风险,若与单位利益冲突时,也要分析和权衡违法的代价。

保证金利息的问题确实有诸多不明确的地方,看来只能待相关部门做进一步详细规定了。

另外补充一个问题:投标保证金如果罚没,该如何处置?

追答

违法,应该没人会明目张胆的去改变中标价格,他们仍然会按照当时的中标价签订合同,只是会私下达成一种协议。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些事情是不可避免的,你要是不做这些事情是不会有什么项目可以做的,看不惯是看不惯我也看不惯但是为了工作还是要那么做的。你说的降低风险是有必要的,只是想办法如何去做的天衣无缝罢了。
是啊,保证金的利息问题只有看看上级部门会怎么去规定了。
你说的最后一个问题是没收保证金的问题是吗,要是真没收了当事人还是真无话可说,他敢没收就说明那个单位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聪明人是可以避免这种问题发生的。仅个人意见哦!

追问

现在很多企业都是和中标单位谈判降低价格,按照比中标价低的价格和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而且价格下降节约的成本并不是归私人所有,是招标企业受益。而不是按照中标价签合同再达成协议。

另外,我问的投标保证金罚没该如何处置,是问招标单位应该对保证金当做什么收入处理才合法?是否需要缴税?如何做账?或者是否需要上缴?

追答

就这么和你说吧,中标金额即为合同价,根据法律签合同的时候必须是中标金额。即使中标单位给予业主一部分的优惠也应该是按照中标金额来签。
没收保证金的情况很少,没收的话分为两种情况。如果是政府采购的项目应该是上缴国库,工程项目的话就看招标单位和业主的协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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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5-31
1、文件有规定,中标价即是合同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有关“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之规定,建设单位理应根据中标通知书确定的价格签署合同。
中标后压低合同价的一般都是非政府投资性质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一般是不会的,即时有也是摆不上桌面的追问

能否这么理解:虽然招投标法规定中标价即合同价,但是《合同法》也规定了合同双方的平等性,只要合同双方达成一致,且变更的价格低于中标价,不影响招标评标结果,也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第2个回答  2012-05-31
书面的规定并不一定就是法则!
娱乐圈有潜规则,招标呢?追问

如果潜规则是违法的,那也是存在法律风险的。
我就是确认这种行为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如果规避或改善管理,如果不能规避,我也想了解一下其中的风险究竟高低。

第3个回答  2012-06-01
细则未出台,暂不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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