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

如题所述

对于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还存在许多争议。对于同意合法化的人看来,安乐死是一种有尊严的死,在丧失治愈希望的患者,在其生命即将结束的时期,更应该是安详、无痛苦地度过,同时安排好自己身后事便可选择一种无痛苦或者痛苦最低的方式结束自己的一生,给自己人生画上句号,同时也是减轻家庭和社会的负担,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而不应该是躺在冰冷的病床上,身上插满各种管子,依靠昂贵的机器及各种药物维持着微弱的心跳及呼吸,经受着疾病的折磨的同时,还加重家庭的经济负担、社会负担,浪费医疗资源。对自己及他人来说都是一种负担和痛苦,与其如此挣扎,不如选择安乐死,因此,这部分人支持安乐死合法化。当然,还存在大部分人对于安乐死合法化持反对意见。由于目前国内的实际情况、法律方面还无法支持安乐死的合法化。因为安乐死在立法上存在许多漏洞,可能成为不法分子犯罪的途径,扰乱社会秩序。比如家庭中多子女,发生财产纠纷时,可能利用安乐死的法律漏洞,强迫患者立下遗嘱并在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对其实施安乐死,来一个死无对证。同时,在道德方面尚不被大多数人接受,在传统的观念里,只要还存在心跳和呼吸是活着的,活着总是好的,对其实施安乐死人为结束其生命,无疑是一种变相是杀人,是不被接受的。结合种种观点,我觉得对于目前更应该做的是制定完善合理的法律,避免法律漏洞,减少道德绑架,渐渐让安乐死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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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5-08

应该。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讲道 : 对于现代医学不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

 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安乐死体现了对生命尊严的维护和对生命权的尊重。

我国法律条文中明确写道,生命权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关于生命权的内容,其支配权包括两种状况:一是主动自愿地把自己置于险境的权利,二是主动自愿地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而由以上概念可以看出,安乐死这一行为的实施前提,是经过患者本人同意,不仅是同意,而且请大家注意里面有一个词,叫做真诚。

    纵观历史发展,安乐死合法化是大势所趋。

目前在荷兰,比利时,澳大利亚北部都已通过类似法案,为什么说它是大势所趋,请大家再看以下几个例子。

第一点,     民意支持,无论是在几个进行过调查的发达国家里还是在中国的北京,上海,民调里普遍显示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人数较多;

第二点,     学术界支持,中国早在1988年就举行了安乐死研讨会,迄今为止仍然举行,虽然颇有争论,但还是达成了一定共识,承认安乐死是大势所趋。

第三点, 法律发展趋势,现代法律的发展,其趋势是对个人自由干涉越来越低,安乐死符合这一发展趋势。

第四点,     立法努力,几乎每年都有相关提案。

    于情而言,请大家再回到之前的概念,安乐死的前提条件是,依照此时的医学发展水平,此疾病已经无法治愈;那么既然病人十分痛苦,愿意主动结束自己的生命,我们为何不能将此合法化,在一定程度上帮助病人解除其痛苦呢?1986年风靡中国的电影《野鹅敢死队》中,上校为避免战友活生生的被敌人剁为肉酱,含泪将其射杀,这个片尾令无数观众热泪盈眶,在战争这样的非常时期,做出这样无奈的选择,人们尚可理解,倘若是和平时期呢?

没有自由的生命不是生命,安乐死合法化,兼顾了对人权的保障和法律的公正因此我认为,安乐死应该被合法化。

 

第2个回答  2017-05-08

安乐死有“好的死亡”或者“无痛苦的死亡”的含意,是一种给予患有不治之症的人以无痛楚、或更严谨而言“尽其量减小痛楚地”致死的行为或措施,一般用于在个别患者出现了无法医治的长期显性病症,因病情到了晚期或不治之症,对病人造成极大的负担,不愿再受病痛折磨而采取的了结生命的措施,经过医生和病人双方同意后进行,为减轻痛苦而进行的提前死亡。
在我看来,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我的原因有两点:第一,从安乐死的本质上来看,安乐死解决的不是生与死的问题,而是出于保证死的质量的考虑而提出的,其追求的是从痛苦到安乐的转化。安乐死就是患者在自愿的前提下,通过医学技术对于人的死亡过程加以优化调节,使人在死亡过程中避免精神和肉体上的折磨,优化死亡状态,使死亡安乐化。这也是与现代文明越来越尊重患者生命权的趋势契合,一致的。而且,这一方面这也与安乐死的定义相对应,它是患者自己要求的,并不是别人强加的,所以,不能说它构成了犯罪。第二,从法律角度来讲,首先,就像第一点中说的,安乐死是出于患者自愿,而且是减轻患者痛苦的,不应该构成犯罪;其次,从理发的角度来讲,我国是社会主义道路,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大多数公民都支持将安乐死合法化,所以应该将其合法化。

第3个回答  2017-05-08

      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这个问题自安乐死出现起就引起了广泛争议。“安乐死”一词来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去。我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在我看来,安乐死在我国应该被合法化。

     安乐死,本质上是选择死亡的一种方式。世界上,已经有很多国家从立法层面接受安乐死。在荷兰,安乐死须经过病人本人以及医生的同意,双方达成共识后,由医生亲自执手方可执行。每个人都有决定自己生命的权利,与其让病人承受巨大的病痛,不如让其有尊严的死去。许多人说安乐死有违伦理道德,但是否安乐死必须要经过病人的同意,以此接除病痛是一种人道的方式。反对安乐死的人没有经过病痛的折磨,又有什么资格讨论安乐死是否符合道德规范呢?

    安乐死在我国合法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可怕的是,自安乐死出现起,就不断发生一些骇人听闻的安乐死的恐怖事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安乐死,联合医生,捏造协议,来达到某种不正当地目的。因此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规范安乐死,像众多已承认其合法化的国家一样,对安乐死进行合理有效地监管, 阻止安乐死滥用现象的出现,真正划清安乐死与谋杀的界限。

第4个回答  2017-05-09

谈及“安乐死”,不得不说,安乐死这种死亡方式其实不像民众认为的出现在近现代,实际上在古希腊的时候就已经有“安乐死”这种死亡方式了,只是因为近代以来特别是现代社会环境下,现代疾病频发,在痛苦性较大的疾病中不得不选择安乐死的死亡方式结束病患生命,因此安乐死才比较频繁地出现在民众的世界里。那么什么是“安乐死”呢,笔者根据权威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三版的《医学伦理学》中所述,为大家普及一下何为“安乐死”?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原意是指快乐的死亡或者无痛苦的死亡,实际上安乐死可以分为两层意思,一是作为一中死亡的状态,指无痛苦的死亡,安然离世,二是指无痛苦致死术,就是为结束不治之症患者的痛苦而采取的一种医学特殊致死措施。

                                       

诚然,安乐死不但涉及到医学,而且还包含有伦理学,法学等多个学科多个领域,综合考虑而来,安乐死可以这样定义:患不治之症的患者在危重濒死状态下,由于难以忍受躯体和精神上的极端痛苦,在患者和其家属的合理迫切要求下,经过医生、权威医学专家机构鉴定确定,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法律程序,用人为慈祥的医学方法使患者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的全过程。

                                             

实际上,在2001年4月10日,荷兰议会一院(上议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1票弃权通过了安乐死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合法的国家。

                         

其实安乐死这种死亡方式能不能合法化,这需要涉及到关于安乐死的优点与缺点,实际上也就是关于民众以及业内人士讨论的矛盾所在。安乐死的优点在于它体现了尊重自主原则,也体现了生命质量和生命价值原则,同时它也节约了医疗卫生资源,减轻家庭社会的负担,对于医学来说,安乐死也符合现代医学目的和发展目标,安乐死的赞成一方所持有的主流观点如上所述,当然笔者还认为,安乐死对于病人本身来说是一种解脱,对于患者家人来说也是一种释然,但是由于安乐死可能带来多种不良后果,比如可能因为某些私有目的,实施安乐死带给某一方利益而使安乐死成为一种作案手段,这便导致了刑事案件的产生,也容易产生医患纠纷。

因此,反对一方的主流观点在于救死扶伤乃是医务工作者的职责,实施死亡处理就算是无痛苦死亡,也如同刽子手一般剥夺他人生命,与希波克拉底宣言相违背,还有就是不能因为不治之症而结束病人死亡,这样不利于医学进步,同时如同笔者所述,安乐死容易造成某些案件发生,安乐死也并非是患者的意愿......

                                 

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对安乐死立法,世界上各个国家对安乐死立法进行实施的也在少数,笔者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在当今社会各方面都还没有步入真正的正轨之前,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对导致更严重的社会问题,而这也牵涉到政治经济医学等多个领域,影响巨大,因此笔者不赞成安乐死合法化,安乐死也难以在短时间内成为一种合法死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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