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船公司不让做电放?

我是一名货代新手。最近遇到这样一件关于提单的事。
我客户要求做电放提单,我让客户提供给船公司电放保函,船公司却还要求写一个电放原因并盖章。我打电话过去船公司咨询,问为什么还要写原因,不是给你电放保函了吗?他问你为什么要做电放保函,我说是客户要做的,他就问你客户为什么要做?我就说是客户没有收到货款,要凭电放提单去提货。他就说你为什么不做WB呢?和电放差不多的,也是提单副本,还不用出正本!我就问,既然是一样的,为什么就不让做电放呢?他说什么你客户根本就不需要正本,但是我想做电放不就是正本的副本盖电放章就是电放提单了吗?为什么船公司就是不做电放呢? 非劝做WB,我们也只是按照客户的要求做。

电放行为是指船东在得到托运人指示后,在收回其已签发的提单情况下,用电话或传真形式指令其在目的港代理人将货物放给提单中所标的收货人的行为。电放行为是多年来航运界形成的一种常见的操作习惯,它使得收货人无法及时凭正本提单提取货物,此时应托运人的指示,承运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货,其产生的基础则是缘于买卖双方良好的信誉和合作关系,致使托运人相信货款肯定能够收回。而对于承运人而言,只要能证明给其发出电放指示的主体是本票货物的托运人即可。

由于船东或其代理人没有精力和时间去辨别谁是每票货物的真正托运人即货主,因此,惟一识别托运人身份的途径就是根据申报订舱的单据中所列明的托运人名称,并且在没有足够的反证情况下,往往以此作为提单中的托运人,换言之,船东或其代理人主要是依据出运该票货物的申报人的指示填制船东提单,并依据提单中托运人的书面指示而电放货物,船东认为这是毫无风险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电放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倘若贸易合同中的买方利用其中的某个环节图谋诈货,容易以“合法”的手段达到其非法之目的。当然,此中必然有一个角色或是共谋或是被利用而替买方最终完成诈货任务。对此,一方面船东仍然以谨慎的心态对待电放,往往能够免除责任;而另一方面,真正的货主(即贸易合同中的卖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现货款未收到而货却被放掉,那么,货主将成为真正的惟一的受害者,这就是电放行为有时又能为诈货提供可能的情形。

这是我在网上摘的, 我也是船公司的,做电放是有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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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1-29
按自己的想法才最重要
不要迷失自己的方向!
第2个回答  2008-01-24
a ni a sa 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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