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如题所述

1、社区矫正人员外出时间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经司法所负责人审批,同意请假的,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证明》,并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不同意请假的,应当及时告知社区矫正人员并说明理由。

2、外出时间超过七日的,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经司法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同意请假的,由司法所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证明》;

3、社区矫正人员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区、县域连续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一年累计请假天数不得超过六十日。

扩展资料: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

对罪犯不予关押,是管制刑与其他主刑刑罚方法的重要区别。其次,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在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其自身受到一定限制。

限制罪犯自由主要表现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会客、外出经商、迁居等自由。再次,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区服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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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26

1、社区矫正人员外出时间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经司法所负责人审批,同意请假的,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证明》,并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不同意请假的,应当及时告知社区矫正人员并说明理由。

2、外出时间超过七日的,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经司法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同意请假的,由司法所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证明》;

3、社区矫正人员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区、县域连续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一年累计请假天数不得超过六十日。

扩展资料

社区矫正是一种将社区与刑事处罚相结合的一种处罚措施,主要是针对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改表现的犯罪分子。在社区矫正期间,这些被矫正人员也有一些规定需要遵守。

一、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二、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三、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四、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五、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六、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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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5-02-17
为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有效监管,规范请销假程序,确保监管到位,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阆中实际,现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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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新闻报料
各司法所:
为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有效监管,规范请销假程序,确保监管到位,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阆中实际,现将社区服刑人员请销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假事由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离开所居住的阆中市,可以申请外出:
(一)当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为确需到居住地以外医疗机构就医并出具转院治疗建议书的;
 (二)直系亲属死亡或患有严重疾病的;
 (三)父母、子女或者本人婚姻关系发生重大变故的;
 (四)办理本人就业、就学手续需要外出的;
 (五)其他原因确需外出的
 二、不得请假的情形
 在特殊敏感时期,社区服刑人员一律不得请假外出;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后的三个月内;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被警告或治安处罚二个月内,不得请假。
 三、请假审批程序
 (一)外出请假时间在七日以内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所在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审批表》,司法所在收到社区服刑人 员外出申请后应立即对其请假理由、外出目的、目的地接洽人等信息进行详细核实,由司法所负责人审批,同意请假的,向社区服刑人员发放《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证 明》,并报阆中市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备案;不同意请假的,应当及时告知社区服刑人员。
 (二)外出请假时间超过七日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向所在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审批表》,经司法所初审并签署意见 后,报阆中市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审核后由分管领导审批,同意请假的,由司法所向社区服刑人员发放《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证明》;不同意请假的,由司法所及时告知 社区服刑人员。
 (三)社区服刑人员发生突发性重大变故等紧急情形的,经司法所负责人同意、报阆中市司法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口头请假外出,待紧急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四、请假的时间规定
  社区服刑人员经批准离开居住的阆中市连续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一年累计请假天数不得超过六十日。
  因特殊情况,一年累计请假天数超过六十日的,由司法所审核,送阆中市司法局审查,报南充市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五、社区服刑人员外出期间的监管
  社区服刑人员到达外出目的地后应当持《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证明》立即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接受当地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司法所应当督促其按时电话汇报工 作生活情况,及时掌握了解他们在外期间的生活、工作表现情况。若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违反外出管理规定的,应当责令其立即返回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必要时, 可以派员将其带回。
 六、外出销假制度
 社区服刑人员返回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并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办理销假手续,交回《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证明》。社区服刑人员销假时要提 供相应凭据(如病历、收据、车、船、机票、公交车、出租车乘车凭据等),并提交外出期间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的书面报告。司法所应当对其外出期间的活动 予以核实,在《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证明》上注明返回时间并留存备查。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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