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修改说明范文

如题所述

在原《章程》“四十条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中,规定列举的重大事项与资产管理、使用原则不相关,并且这些事项都是协会正常工作,凡事都报告不利协会工作,也和当前推进的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不相适应,建议删除。
关于协会会费,原《章程》第三十四条规定“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但是与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精神不一致,建议修改为“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会议应当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获得1/2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会费标准决议自通过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通过上述修改,我们协会《章程》由八章五十一条调整为八章四十八条。
襄阳市建筑业协会秘书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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