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失踪人口报案流程:
步骤一: 准备以下物品
(一)、失踪人的最近相片二张。
(二)、户口名簿。
步骤二:到各县市警察局办理
(一)、找到失踪人辖区派出所。
(二)、填妥失踪人口案件登记表。
失踪超过24小时,就可报失踪人口。
失踪超过24小时以上,可向各县市警察局报案。
扩展资料
立案要具备的条件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
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二)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参考资料:
告诉警方该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家庭住址、提供失踪人的最近相片二张等,警务平台可以查出该人的详细信息的,其他的问题按照警方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 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扩展资料:
申请失踪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28.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4.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应当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半年。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终结审理的裁定。
如果判决宣告为失踪人,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失踪人口
办理失踪人口报案流程:
步骤一: 准备以下物品
(一)、失踪人的最近相片二张。
(二)、户口名簿。
步骤二:到各县市警察局办理
(一)、找到失踪人辖区派出所。
(二)、填妥失踪人口案件登记表。
失踪超过24小时,就可报失踪人口。
失踪超过24小时以上,可向各县市警察局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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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都应该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其他规定
报案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
属于口头报案的,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签名或盖章。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报案,应按事件的性质和法定的案件管辖范围及时向有关司法机关报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报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报案需要的材料如下,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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