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权的行使是否有边界?

如题所述

引言:惩戒是教师和学校在履行教育职责时使用的权力,在本质上是职务行为。按照职务行为雇主负责的原则,如果教师不当行使惩戒权造成学生伤害,学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教师有重大过失的,学校可以向教师追偿。

惩戒不等于体罚

我国法律法规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这是不是意味着教师不可以惩戒学生?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的权利,同时也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尤其是未成年人心智发展还不成熟,教育和管理学生、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更是教师身份和教师职业的应有之义。

什么是教育惩戒

按照《规则》的表述,首先,教育惩戒针对的是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法规,或者有其他妨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有害身心健康的行为,也就是说,惩戒的事由是学生存在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行为。惩罚的手段是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不能进行体罚。惩戒的目的是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也就是说惩罚的目的是教育,而不能为了惩戒而惩戒。

如何正确使用教育惩戒权

惩戒有哪些类型?可以采取什么具体手段呢?根据学生的违纪程度,《规则》规定了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三种不同的类型。一般惩戒与教师的日常教学和管理密切相关。教师在日常工作中,可根据学生违规违纪的情形,采取相应的措施。《规则》中列举的一般惩戒方式包括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时间的在教室里站立或者面壁反省,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课后留校教导或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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