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赃罪中的"明知"界定涉及法律概念的广义理解。有人认为,行为人是否亲眼看到或听到赃物的来源是判断"明知"的标准,但这并不全面。"明知"是意识的反映,取决于人对周围环境的识别和判断能力。在销赃罪中,"明知"并不仅限于直接观察或听到,还包括通过其他途径和方法的识别,如通过分析行为人的行为、动机和环境线索。例如,王某通过张某的行为和情况判断出摩托车可能是偷来的,表明"明知"的判断可以从多方面得出,而不仅仅是亲眼所见或亲耳所闻。
实践中,"明知"的界定有多种情况。首先,对于"一比一"证据的分析,即证据相互矛盾的案件,不能仅凭一方的供述就认定。虽然存在这种情况,但根据《刑事诉讼法》,判决应重证据,不能轻信口供。其次,知情人不愿作证时,需要通过其他间接证据来证实。如盗窃案中,尽管一方否认,但通过调查和证据链,可以认定"明知"。再者,双方都不提及赃物来源的情况,通过侦查手段和逻辑推理,也能揭示"明知"。最后,面对先供后翻的情况,需分析供述变化的原因,判断其真实意图。
总的来说,销赃罪中的"明知"问题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意识、行为表现、证据链以及动机等多方面因素,而非单一的标准。通过深入分析和推理,可以准确理解和处理这一法律问题。
扩展资料
“销赃罪”已经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构成窝赃、销赃罪要明知所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物品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对于事实上窝藏、转移、收购或者销售了赃物,但确不知情的,不构成犯罪。犯罪所得的赃物,是指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贪污等犯罪获取的公私财物,包括金钱、物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