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可以依法撤销教师资格吗

如题所述

其实这就不是一个问题的问题!

法律上并没有禁止吧!是一种职业,有它的上下班时间,正常教学之外的个人时间,任何规则和人是不能干涉的,这大家都得承认。

之所以现在出台不让补课的措施,是担心老师课堂上不好好教,课后补习收取费用,利用身份要挟家长参加自己的补课班,这才是重点。

但如果老师不给自己教的孩子补课,甚至不给本校的学生补课,是不是就不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了,是不是就不存在规定所想杜绝的事情了呢?

老师在课外自由时间想干什么别人管不着。

假设名校之间的老师给外校学生补课,是不是就不应该干涉,管收不收费用,就是没有道理的了!

其实名校的高中,很多老师都在课外给别的学校孩子补课,一则规避限制,二则可以要一个好价钱,以现在的制度根本就没法管理,于法无据,你能奈何?

如果给外市的补课呢?由谁来管?

猫和老鼠总是要做游戏的,更要平衡,不然日子都不好过,甚至要饿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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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3-30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 第四条第九款 规定: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 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因此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活动会视情况,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如果教师的有偿家教活动行为严重违背教师的职业道德,或者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有可能被依法撤销教师资格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7-03-30
这~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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