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作为冲厕、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用水,水质需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
2、可以作为景观环境用水,水质需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
3、可以作为
冷却水、锅炉补给水、洗涤用水、生产用水,水质需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
4、另外还可作为补充水源、农业用水,水质分别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补充水源水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业用水水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