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原公司拒绝开具离职证明,说是没有签交接单,不给开需要走流程。但是交接单上面已经没有其他要交接的东西了,最后签字处写明,“与公司无任何纠纷”,所以没签。这样可以构成不给离职证明的理由吗?如果我需要离职证明去新公司,该怎么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