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爸是黑龙江省农场的离休干部,87岁,本月24日病故,在丧葬费和补助方面有什么政策?

如题所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本《通知》下发后,《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民政部 人事部 财政部
二00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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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2-16
  黑龙江省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有关待遇的通知
  (黑劳社发[2007]6号)
  各市、地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保障局 , 中直行业、煤炭、军工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老干部局、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水平的意见>的通知》(厅字 [1999]3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 4 个文件的通知》 (黑政办发 [2006]75号) 精神,对全省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等待遇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离休人员待遇调整,按当地机关单位同类离休人员标准调整。全省统一调整时,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统一下发文件,不统一调整时按当地规定的标准执行。哈尔滨铁路局在外省的离休人员按其所在地标准执行。
  二、根据(黑政办发[2006]75号)精神,全省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时间、标准如下 :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养老金。厅级每人每月增加 1220 元;副厅级每人每月增加940元;处级每人每月增加 670 元;副处级每人每月增加 490元;科级以下每人每月增加350元。
  三、在国家规定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企业离休人员,按照《黑龙江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 [2006]75 号 )执行。具体按当地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根据省人事厅口头通知,从2007年1月起为企业离休人员调整住房补贴基数。按上述规定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总额减去调整前的住房补贴数额,再乘以住房补贴比例即为调整后的住房补贴。当地机关单位没有调整的企业离休人员也不调整。
  五、以上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住房补贴以及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作为增发企业离休人员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按执行时间不同分别列入不同年份“生活补贴”基数。
  六、从 2007 年1月1日起,对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死亡后抚恤金进行调整。即2007年1月1日及以后因病死亡的企业离休人员抚恤金由原来的基本养老金的60%的10个月调整为基本养老金的60%的20个月。
  七、资金渠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离休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离休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八、审批办法:县(市)的企业离休人员待遇调整由市(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农垦、森工系统企业离休人员待遇调整由农垦、森工系统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中直行业、煤炭、军工企业离休人员待遇调整,由省劳动保障厅审批, 企业分别填报《中直行业、煤炭、军工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审批名册》和《中直行业、煤炭、军工企业离休人员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审批名册》。住房补贴和抚恤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核准发放。
  九、各市地、系统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当地市、县人事部门取得联系,依据当地机关单位相关规定及时调整审批企业离休人员待遇。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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