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鉴定标准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如题所述

一、首先,在明确十级伤残鉴定的具体标准之前,应明确相应的划分依据,分别是:

1.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二、其次,十级伤残的具体鉴定标准为: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6、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7、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8、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9、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10、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低视力1级;

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4、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5、眼内异物存留

6、外伤性白内障;

7、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8、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9、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10、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12、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13、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14、鼻尖缺失(或畸形);

15、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16、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17、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18、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9、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3、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3、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3、肺破裂修补;

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2、胆囊破裂修补;

3、肠系膜损伤修补;

4、脾破裂修补;

5、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6、膈肌破裂修补。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2、骨盆畸形愈合;

3、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4、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5、子宫破裂修补;

6、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膀胱破裂修补;

8、尿道轻度狭窄;

9、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25%以上;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3、一侧输精管缺失;

4、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5、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4、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5、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6、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十一)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十级伤残鉴定的一般标准分别是: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共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3.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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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1-26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的具体规定:

一、划分依据:

器官部分缺损、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护理依赖。

二、评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扩展资料:

十级伤残鉴定的评定标准:

1、卵巢修补术后。

2、输卵管修补术后。

3、乳腺修补术后。

4、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5、慢性轻度磷中毒。

6、工业性氟病I期。

7、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8、减压性骨坏死I期。

9、一度牙酸蚀病。

10、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划分依据: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3、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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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5-27
1、一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2、二级伤残鉴定标准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3、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4、四级伤残鉴定标准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更多内容。5、五级伤残鉴定标准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更多内容。6、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更多内容。7、七级伤残鉴定标准七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内容。8、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更多内容。9、九级伤残鉴定标准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更多内容。10、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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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2-05-31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上以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凳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定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定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定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病Ⅰ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Ⅰ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第4个回答  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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