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鉴定的一般标准分别是: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共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3.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的具体规定:
一、划分依据:
器官部分缺损、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护理依赖。
二、评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扩展资料:
十级伤残鉴定的评定标准:
1、卵巢修补术后。
2、输卵管修补术后。
3、乳腺修补术后。
4、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5、慢性轻度磷中毒。
6、工业性氟病I期。
7、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8、减压性骨坏死I期。
9、一度牙酸蚀病。
10、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划分依据: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3、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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