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别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05-17

第2个回答  2018-05-30
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普通程序应当由审判员、陪审员三人以上组成合议庭。由于法律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作了限定,因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都是事实清楚,证据比较充分,危害也不严重的轻微刑事案件,不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就可以保证质量地审结,以使人民法院可以集中精力去办理重大复杂的疑难刑事案件。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这一规定也是由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特点决定的。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公诉案件,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3、简易程序的庭审阶段简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庭审的阶段顺序进行,以保障各方当事人和公诉机关的权利。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于其自身特点,庭审可以省略一些环节,以迅速、准确审结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不受普通程序中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而普通程序是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5、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诉讼费,这对当事人来说也是很重要的一点。
如果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改为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案件
第3个回答  2018-02-28
刑诉一审也适用简易程序,条件与民诉等同
第4个回答  2019-08-14

以民事诉讼程序为例,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别主要为以下几点:

1、适用案件的范围不同:

简易程序适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普通程序适用所有的民事案件。

2、审理期限不同: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3、庭审程序不同:

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普通程序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4、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可以转为普通程序;而适用普通程序的民事案件一经确定是不能转为简易程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议庭成员告知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五十七条 适用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八条 起诉方式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一百六十条 独立审理和庭审程序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 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三条 转为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二百一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二百一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二百一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第二百一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二百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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