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提出,要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是制约和监督领导干部权力行使的重要制度安排。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落实四中全会要求,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并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