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由三个人合伙,由于大股东是法人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低价出售公司产品到自己新注册的公司,该怎么办

是公司,原本我持有90%,我妹妹持有10%,后来因新建一条生产线,资金不足才引进现在的大股东法人,现大股东以产品不合格为由,低价变卖公司产品,我现在只想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自身的最大利益,我原本是家族制企业,我跨了,整个家就跨了,求各位法律法人出注意

根据公司法148条和149条(五)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设定了竞业禁止义务,即当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背上述义务时,受到损害的公司和股东,均有权直接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违背竞业禁止义务的收入归于公司所有。

大股东作为法定代表人肯定也是董事之一,同时也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他的这一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股东是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资料的(公司法166条),所以先收集好证据。

面对这一情况的处理途径:
1、如果和另外一个股东联合的股份超过这个违法的大股东,那么可以召开股东会罢免这个违法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的职务;
2、如果无法联合或者联合后仍然不能超过50%股份,那么参考公司法150条、152条、153条对这个大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并且将其违法所得收归公司所有。
3、要是不想太早诉讼,或者觉得诉讼太累,可以提出一个价格把股权都转给这个大股东或者另外一个股东,这样抽身离去是合法的,也是不错的选择。

参考的具体法律规定:《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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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6-27
你们到底是公司还是合伙?这两个概念是不一样的。公司的话不能撤股,不过你可以转让股份给其他人而不需要其他人同意。如果是合伙,不管是退出或者转让都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另外假如你有证据证明法人代表确实有这种行为,你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他赔偿。
第2个回答  2012-06-27
一、可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不存在所谓撤股)
二、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大股东承担对公司的赔偿责任。
三、在退出公司前可行使第二项权利。
第3个回答  2012-06-27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以上规定:首先,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向公司监督机关书面提出由公司出面进行诉讼的请求(监视侵害公司权益的,则向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出),只有在该请求落空后,股东才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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