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收坐支立案标准

如题所述

坐收坐支立案标准是:
如果坐收坐支有挪用资金用于私人用途情形的,涉嫌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是: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十万元以上且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挪用十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坐收坐支一般是情节较轻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若数额小,一般处理结果会很轻,若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甚至可以免于处罚。
坐收坐支违反了财务哪条法规?
1、坐支现金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会受到财经纪律的处罚。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的现金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出(即坐支)。
2、收取的款项不入帐或者不按照规定入账,就是坐收。坐收通常是与坐支联系在一起的,所谓坐支是指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直接用于现金支出。
总的来说,坐收坐支立案标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坐收坐支通常是指公款公用,先使用资金后列入列支,资金使用程序倒置,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会受到财经纪律的处罚。
【法律依据】: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开户单位如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银行有权责 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一)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10%~30%处罚;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按超出额的10%~30%处罚 ;
(三)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10%~3 0%处罚;
(四)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 金的,按坐支金额的10%~30%处罚;
(五)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10%~30%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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