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对行政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吗?请问书面审理是什么?对原告有什么不利呢?

如题所述

  一审法院对行政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是不可以实行书面审理的,行政案件经过一审法院审理不服,才可以上诉;受理上诉的案件无论事实清楚不清楚,都已经是二审审理,一审法院已经无权再管。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这已经是二审法院的职权了。
书面审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时,只就当事人的上诉状及其他书面材料进行审理,不需要诉讼参加人出席法庭,而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一种审理方式。能够适用书面审理的上诉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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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5
不可以的,行政案件经过一审法院审理不服,才可以上诉;受理上诉的案件无论事实清楚不清楚,都已经是二审审理,一审法院已经无权再管。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这已经是二审法院的职权了。
书面审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时,只就当事人的上诉状及其他书面材料进行审理,不需要诉讼参加人出席法庭,而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一种审理方式。能够适用书面审理的上诉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的案件。
书面审理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的案件,可以节省原告的诉讼经费和精力,不利方面是原告的理由得不到进一步的说明,众所周知在行政案件方面作为公民总是弱势的一方,这方面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力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需要向国际靠拢或称为接轨。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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