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不一致的说明

如题所述

施工合同名称与备案工程名称不一致需要变更合同内容,但变更合同内容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在建筑行业施工合同是必不可少的东西,因为需要对施工的具体事项进行约定,以此作为法律依据好约束合同当事人的双方,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相关制度要求,付款和发票对应的信息需要一致,不一致的情况下:
1、双方协调沟通,发票接收公司部是付款公司,需要发票公司出具说明由其他公司代付,需要重新签订协议,三方协议上要清楚的说明货物由谁配送,发票由谁提供,款项支付给谁。
2、要求发票接收公司和付款公司沟通一致后,保证发票接收公司和付款公司信息一致后再进行交易(通俗一点就是不能自己付款,先借好钱再付,发票也不作变更)。
3、如果不能解决清楚,有存在存在代开票行为,税务局和工商局是不会放过这样的行为,需要保持合同、资金流、货物流、票据流一致。
二.废标的确认:
1、未能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标书。
2、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未按要求密封,无投标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师签字等。
3、投标文件有明显不符合要求的重要缺陷。如按招标文件格式填写,内容齐全,关键字清晰,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审查不一致等。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标书。
三、招标清单的主要内容与要求如下:
1、工程量清单由封面签署页、编制说明和工程量清单三部分组成。
2、编制说明内容包括编制依据,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工作内容的补充要求,施工工艺特殊要求,主要材料品牌、质量、产地的要求,新材料及未确定档次材料的价格设定,拟使用商品混凝土情况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3、工程量清单应按照招标施工项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要求和现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的规定进行编制。
4、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名称应使用规范术语定义,对允许合并列项的工程在工程量清单列项中需做准确描述。
5、按现行项目划分规定,在工程量清单中开列建筑脚手架费、垂运费、超高费、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等有关技术性措施项目。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
【协议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 【变更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项目名称不可以和合同不一致。项目名称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约定。如果项目名称和合同不一致,属于擅自改动项目名称行为,需要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签订了合同的双方,就要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内容。项目名称也要依照合同约定的项目名称,履行合同内容。项目名称不可以和合同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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