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门改外开违反哪条规定

入户门改外开违反哪条规定

入户门该外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51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因此,业主不能擅自住改非。如果要改,必须征求相关业主的同意,而且要经业委会盖章。之后,才能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向外开启的入户门不得妨碍交通及邻居入户门的开启,同层的入户门不得直接向前开,有困难的,开向前的入户门不得高于3楼。

建筑高度大于33米的住宅建筑,其疏散楼梯间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前室宜采用常开防火门。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同一楼层或单元的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开向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

住宅户门应采用具备防盗、隔音功能的防护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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