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释义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前提是,处罚要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为原则,即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因此,公安机关在运用减轻处罚、不予处罚,包括本法第12条和第14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手段时,要注意综合考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情况、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具体情况及其悔过情节,对于有些法定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不能仅给予从轻处罚之,对于有些法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也不能不予处罚。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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