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费败诉方承担的情形

如题所述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情况
(一)合同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二)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三)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
(四)专利权纠纷案件。如果专利纠纷案件中律师费要计算在被告的赔偿数额范围之内,必须是以“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为前提。
(五)担保权纠纷案件。
(六)不正当竞争案件。
(七)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
(八)法律援助案件。
(九)仲裁案件。
(十)双方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合同双方在签定合同时,可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应特别注意必须明确写明“律师费”,最好不要写成“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不明确词语。人民法院对此约定的审查非常严格。原告在起诉时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但是即使在合同中约定了有关于律师费承担的约定,法官对最后确定的律师费的具体数额仍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性质和具体情况,确定一个合理的律师费,而非全部。因此在签订律师费用时仍应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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