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其中明确表明,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是物业服务企业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不仅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无权以任何方式改变,而且物业服务企业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0条,也明确了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有:
①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②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③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④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