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断证明的效力问题?

它可以直接作为证据来使用吗?为什么?

关于病情诊断证明的效力问题
在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遇到最多的、也是必有的证据之一,就是病情诊断证明,对此证据材料的效力该如何进行判断呢?各处自看法不一,笔者对此证据材料的直接证明力持否定态度,理由有如下几点:
一、该证据是单方证据材料。它是依个人的申请后作出的,并不具有公正性和公平性。我们都知道,中医看病是望、闻、问、切,询问病人的个人身体的反映是诊断病情的第一步,病人反映的问题,有真有假,有轻有重,医生首先是凭个人的经验,再结合先进的诊断设备,来作出尽可能与实际相符的病情判断。如果病人反映的情况不真实,那就必然会影响到医生的正确判断。病情诊断证明的出据与此大同小异,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依个人的要求作出的,没病的可依个人的要求写成有病,小病的也可写成大病,许多人请病假就是用此手段的。
二、它虽是书证,但不是行政机关依法制作的公文,是一个企业的文书。各医院对病情诊断证明的出据与管理是没有一套规定的,使用得比较混乱,只要找到人,一般才能满足你的要求。国家对此也无专门 的规定,所以它的法律效力问题就值得考虑,如何出据或者怎么出据才是有效的呢?
三、它虽不是鉴定结论,但却能发挥鉴定结论的作用,它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个人的伤情或病情作出一个结论,尽管此结论是否成立,但从形式上看并不是一个单纯的书证。对鉴定结论,当事人可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那么,对出据病情诊断证明的人或单位,也应出庭作证,只有对鉴定的依据、作出的程序及相关情况进行质证后,才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参考资料:http://bbs.1488.com/dv_rss.asp?s=xhtml&boardid=8&id=14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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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1-31
可以直接做为证据,但是他的证明力不是很强,毕竟他只是一种普通的书证,非官方专门机构的鉴定结论。但如果能找到其他与其佐证的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还是有较强的证明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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