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如题所述

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是以精神病人行为时的无责任能力状态为依据的。无责任能力状态,是指精神病患者在发作时,正常的精神发生了紊乱现象,因而不能辨认或控制 自己的行为。这是法律规定精神病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不负行政责任的理由。需要注意的是,是否属于精神病人,需经相关机构的认定。

一、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是否行政处罚
      很多人不知道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是否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根据这一规定,对于精神病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只有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处于精神病状态才不受行政处罚。如果患有精神病的人在实施行政违法行为时精神正常,没有失去意志能力,仍然要给以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行政机关。
      第二,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
      第三,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二)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若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则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三)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1.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能够接受行政委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是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是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的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相关的精神病患者,在触犯我国的刑侦法律时,如能证明自身不能控制自身的行动时,我国的行政管理部门不对这类人员进行相关的行政处罚。但是相关的触犯行政法律的犯罪者,能够控制自身的意志时,还要对这类行政人员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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