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什么制度

如题所述

少数民族聚居地制度规定如下:
1、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2、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由本行政区域内的各族人民依法选举的代表组成。自治区、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原则是:
1、祖国的统一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相结合的原则。
2、保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充分实行自治权的原则。
3、保持民族团结的原则。
对于三胎计划生育政策,具体的规定如下所示:
1、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工人、城镇居民、农民,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少数民族的,可生育2个子女;一些山区县的少数民族农民可以生三个孩子。
2、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夫妻双方是瑶族、苗族、侗族、仡佬族、毛南族、回族、北京族、彝族、水族、仫佬族等人口不足1000万的少数民族的,经批准可以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4年。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定:一对城镇少数民族居民夫妇只允许生育两个孩子,一对少数民族农牧民夫妇可以生育三个孩子。符合特定条件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4、内蒙古自治区条例: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非城镇户口的蒙古族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只能生育两个孩子,不允许生育第三个孩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二条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 ,并参酌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以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
民族自治地方依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包括一部分汉族或者其他民族的居民区和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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