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民营公司做外贸业务,现在有以下问题:
1.第一天入职的时候便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没有留我一份。所以至今具体条例没办法记起。现在2.我于6月20号提出离职,但是公司规定除非公司招到可接手工作的人,不然这边都没办法正式离职。
3.我现在仍在使用期内,公司有每日报表的规定,在提出离职后我就没有交过报表,但是公司说到制度中没有交的话要按每天80元来扣费。扣完工资得反欠公司
4.我们规定是每天进行四次考勤打卡,如果忘记一次便扣费20元。
5.有同事在会议上迟到,作为会议主持人因为没有打电话咨询迟到同事而被连罚的(扣全勤)
6.公司没有雇清洁工,要求我们在下班时间搞公共厕所卫生
7.在入职前期谈好的福利条件,在入职后被告知当时老板自己记错例如,给我2600的工资,最后拿到手只有2500.原因:面试时记错全勤奖
8.劳动合同签订的基本工资为1300(实际工资为2600)原因:全公司都是以这种计薪方式的。
请资深的前辈指点迷津,公司以上做法是否合理,有什么劳动条例可以保护我的利益?我该怎么处理?感激不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