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如何区分?

如题所述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属于伪劣产品。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5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万元以上,或者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行为。
实践中从事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如果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如果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由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属于伪劣产品,如果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如果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属于法条竞合。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从一重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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