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区别。

概念:

1、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合同的当事人就合同的条款协商一致。合同成立以后,便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由于订立合同的方式不同,法律规定有所不同,合同成立的时间也有区别。以对话方式(口头或电话)要约,受约人立即承诺的,合同即为成立。

2、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具备一定的要件后,便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换句话说,只要是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

区别:

1、内容不同。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即主体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的生效则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为使其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而产生的效力。

2、适用规则不同。合同的成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从事合同行为的意志自由,可以自由地选择合同的相对人、订立的形式和合同的内容,依其自由意志创设权利义务关系。只要具备意思表示这一基本事实,合同即告成立。而合同的生效必须在国家的干预下,依法判断合同是否合乎法律,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有效。合同成立的条件只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问题,而合同生效的条件不仅涉及到当事人,还涉及到法律的要求问题。

3、要件不同。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和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以下几项: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扩展资料:

两者的法律关系: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中《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罗马法曾规定了“同时成立之原则”,认为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同时发生。长期以来,中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对合同成立与生效以及相关的合同的不成立与无效未作出严格的区分,从而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等同起来。其实,如前所述,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当事人订立了合同,要实现合同产生的权利和利益,就要使合同发生效力;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只有合同成立了才能谈得上无效、效力待定、撤销等问题;合同成立只解决合同存在与否的。

合同解释:

从合同法的发展趋势上看,为适应鼓励交易、增进社会财富的需要,各国合同法为贯彻合同效益原则,大多减少了在合同成立方面的不必要限制,并且广泛运用合同解释方法促成合同的成立。这主要体现为:

1、在合同既可以作成立解释又可以作不成立解释的情况下,尽力解释合同已经成立;

2、允许法官依据一定的原则来解释或推断合同所隐含的条款;

3、在当事人已经履行义务的情况下,通过解释的方法促成合同成立。如我国《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这些规定都体现了通过解释尽力促成合同成立的精神。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合同成立

百度百科: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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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5-15
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我国《民法通则》第85 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定、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具体来说,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所谓订约当事人是指实际订约合同的人,在合同成立以后,这些主体将成为合同的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合伙等)都可以成为订约当事人。

 第二,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什么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对此现行立法的规定是比较宽泛的,我国《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条款并不是每一个合同所必须包括的主要条款。各种合同因性质不同,所应具备的主要条款也应该是不一样的。例如价款是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但对无偿合同来说并不需要此类条款。为了准确认定合同的主要条款,需要法院在实践中根据特定合同的性质而具体认定。从实践看来,当事人在从事交易的活动中常常因为相距遥远、时间紧迫等原因,不能就合同的每一项具体条件进行仔细磋商,或者因为当事人欠缺必要的合同法知识等未能就合同所涉及的每一个具体条款进行深入的协商,从而使合同规定的某些条款不明确或欠缺某些条款,但这并不一定导致合同的不成立。只要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就可以成立。即使合同缺乏对履行期限、地点等条款的规定,也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88条的规定加以解释或填补。还要看到,达成一致的协议意味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是考虑合同效力的主要条款。

第三,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 ,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 。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根本未成立。合同的成立应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同时也意味着当事人应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目的。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实际上由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许多合同还可能具有其特定的成立要件。例如,对实践合同来说,应以实际交付物作为其成立要件;而对于要式合同来说,则应履行一定的方式才能成立。

合同的实际成立

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因此承诺生效时间在合同法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由于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主义,因此承诺生效的时间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准。然而,在确定承诺生效时间时,有如下几点情况值得注意:

第一,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到达迟延。《合同法》第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 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这就是说,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因其他原因(如因为邮政部门传递信件迟延)而导致承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在此情况下,如果要约人没有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而不接受该承诺,则承诺应视为有效,承诺生效时间以承诺通知实际到达要约人的时间来确定。

第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则受要约人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工程,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三,以直接方式作出承诺,应以收到承诺通知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则受要约人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以行为的方式作出承诺,一旦实施承诺的行为,则应为承诺的生效时间。

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成立的地点和时间常常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根据《合同法》第34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可见,承诺生效地就是合同成立地,由于合同的成立地有可能成为确定法院管辖权及选择法律的适用等问题的重要因素,因此明确合同成立的地点十分重要。从原则上说,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地点,但也要根据合同为不要式或要式而有所区别。不要式合同应以承诺发生效力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而要式合同则应以完成法定或约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5、3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2个回答  2012-06-20
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就生效,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很大的实践意义,两者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构成条件不同。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在所不问,它着重强调合同的外在形式所表现。而合同生效的条件主要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符合法定形式。

(二)法律意义不同。合同成立与否基本上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意志,体现的是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成立的意义在于表明当事人双方已就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取得共识。而合同能否生效则要取决于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体现的是合同守法原则,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表明当事人的意志已与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实现了统一,合同内容有了法律的强制保障。

(三)作用的阶段不同。合同成立标志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合同内容所反映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而合同生效表明合同已获得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以实现缔约目的。简单地说,合同的成立标志着合同订立阶段的结束,合同的生效则表明合同履行阶段即将开始,它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又是合同履行的依据。

(四)责任形式不同。合同的成立,如果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则应承担民事责任。而合同的生效,如果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就是违约责任,所谓的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及适用定金罚则等。

(五)赔偿范围不同。合同的成立,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范围只限于信赖利益损失,所谓的信赖利益损失主要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足以使另一方对其产生信赖(如相信其会订立合同),并因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后因对方违反诚信原则使该费用不能得到补偿。且仅限于直接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而合同的生效,意味着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承担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不仅包括现有财产直接损失,而且包括可得利益损失。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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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21-11-01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两个具有不同法律意义的状态。具体来说:前者属于合同订立阶段,是要约和承诺的结果;后者则是合同订立结束后的阶段;前者要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后者要解决的是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时间上成立在先,生效在后,当然也可能同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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