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指的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听证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重要法律程序。
听证是一项安排或处置须经相关者对其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质证才能设定和实施的制度。听证也称听取意见,指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决定时,应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听证已成为当今世界各法制国家行政程序法的一项共同的、同时也是极其重要的制度。听证制度的发展顺应了现代社会立法、执法的民主化趋势,也体现了政府管理方式的不断进步。
扩展资料:
中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时,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由听证程序参加人就有关问题相互进行质问、辩论和反驳,从而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听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程序
可以指法院为公正执法公开听取当事人的说明与证词。
读音:tīng zhèng
解析:听证可以理解为立法机关为保障法律、法规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直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决定公开听取公众意见和质询。
示例:解决国有垄断企业员工过高收入,必须增加竞争因素,加强宏观调控,完善听证会制度,加强审计和监督。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采取以下方式:
(一)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
(二)审阅原审卷宗;
(三)询问当事人;
(四)组织当事人听证。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十九条 合议庭决定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5日前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听证由审判长主持,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在询问、听证过程中陈述意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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