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经营是无照经营吗

如题所述

  不是。
  法定的登记事项中并无营业执照期限。
  首先,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的主要项目如下: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方式、经营场所”七项,所列出的事项也没有用“等”、“其他”概括性的用语,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和《行政许可法》也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
  其次,《国家工商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换发营业执照工作的通知》已于98年12月3日国家局87号令废止,个体户营业执照核定4年的依据已经不存在。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仅属于部门级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的,只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个体工商登记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个行政许可项目,营业期限的核定意味着对于行政许可的期限界定,应当由法律、法规进行设定。再者,《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也没有涉及有效期的处罚规定。根据法无规定不得为的原则,所以个体户的登记事项没有经营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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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1-03
编辑同志:我是一名从事木材批发的个体工商户。由于行情不好,我打算把库存的木材出售完毕后就改行。于是,在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期限届满后,我一直没有去办理相关手续。最近,工商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我超期经营,以无照经营为由对我进行处罚。请问:?读者 张勇张勇读者: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对公民从事个体经营实行核准登记制度,凡是想从事个体经营的公民均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国家程序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该《办法》第四条同时规定,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是违法行为,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而《办法》第十四条还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你在营业执照期限届满后不办理相关手续仍然继续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上述规定,是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对你作出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本网法律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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