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政治 如何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

如题所述

(一)树立正确的公平分配观收入分配中的公平是指对国民收入依据合理的规则进行分配。中国长期以来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很容易把平均主义理解为公平,把公平与平等混为一谈。事实上,公平不等于平等,更不等于平均。公平和平等都属于价值观的范畴,它们有一部分内容是重合或交叉的,如机会的平等、条件的平等都属于公平的范围。同时,公平与平等又是不同的价值观。如果说,平等强调的是某种“同”,那么公平强调的是某种“异”,公平是以承认差异为前提的,所谓公平就是一种合理的差异,这与平等以同一性来衡量形成反差。 收入分配的全过程包括三个环节:起点、过程、结果。树立正确的公平观,就是要做到以上三个环节的统一,即把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看成是一个有机的、不可分割的系统。 所谓起点公平,是指市场经济的竞争应该在同一起跑线进行社会活动上,即竞赛的规则必须公平,这是社会主义公平中最具决定意义的一环,只有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起点公平问题,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为过程公平建构打下基础,从而最终实现结果公平。 所谓过程公平,是指个人或群体在社会活动中,能获得发挥自身能力的机会平等以及活动中在公平的原则和操作下公平竞争,就是要给每个人以公平的机会和条件,而公平的机会与条件则必须由法制主导下的市场经济来提供。若干年来,我们的社会和民众因为规则的不合理、法制的不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的不健全,已经付出了代价,社会上也因此产生了钻法律的空子甚至通过“权钱交易”而暴富的人群。对于民众由此而产生的“仇富心态”,政府应该给予理解,并且引导民众积极参与对规则和制度的完善上来,加速完善社会、经济、法律机制。 结果公平可以分为两类:绝对结果公平和相对结果公平。绝对结果公平是指社会成员间的收入不按贡献而是按人头来分配,追求平均,社会成员之间收入结果差距很小,是一种平均主义。就相对结果公平来说,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就同一个体而言,其产出、贡献与所得是否匹配、相称,我们称其为纵向相对结果公平;二是就不同个体而言,他们之间的收入差距是否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也就是所谓的社会是否基本公正,而不看其贡献大小,我们称之为横向相对结果公平。 (二)完善制度建设中国不合理收入差距的产生,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制度设置不合理造成的。 首先,进一步打破城乡壁垒、地区壁垒等区域间的制度障碍,打破城乡分割二元经济结构,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自由流动,允许和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在城镇定居谋业,实行与市民相同的“国民待遇”。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实行开放的劳动力市场政策,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让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享有充分流动的自由和同等的就业机会,让更多的农民参与城市经济活动,增加农民人均占有资源,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其次,加强对垄断行业的监管,加强市场竞争,削弱行业垄断。按照国际惯例提高一些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程度,政府应有计划地为一些行业的进入创造较为宽松的条件,引入竞争机制,缩小国家垄断性行业的范围,打破或削弱行业的垄断,加强对垄断收入分配的控制和管理,缩小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的收入差距。 最后,加快体制改革,强化权力约束。一方面要严格执法,加大腐败案件的查处力度,严惩腐败分子,特别需要强化对权力的约束和民主监督,因为缺乏监督的权力势必造成腐败;另一方面,要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特别要建立和完善对国有企业的监管机制,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深化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强化科学管理。进一步实现政企分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逐步削弱甚至取消政府对微观经济主体的直接行政干预,打破阻碍经济健康发展的“条块分割”和部门垄断,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强化监督机制,从源头上堵住腐败现象的产生,使政府与企业的关系真正转到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轨道上来。 (三)把“公有制分享经济运行机制”引入初次分配公有制。分享经济理论认为:第一,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雇佣劳动制度的废除,使劳动者成为生产的主体,劳动力不再是商品,工资范畴不再存在,成本=c+v 的范畴已经过时;第二,v 的性质发生了变化,v 只是按劳分配所决定的个人消费品价值,它不是资金而是收入,不进入生产补偿,所以c 与v 不能再结合成一个成本范畴;第三,劳动者作为主体支配着生产资料这个客体,即活劳动支配物化劳动,这样,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都获得了自主的必要劳动的性质,因而v 和m 就结合成一个新范畴,即需要价值或社会主义必要价值范畴或净产值范畴。因此,社会主义劳动即自主联合劳动的性质,决定了社会主义的商品价值构成具有新的特点,即w=c+n。c 代表新概念成本;n 代表需要价值,n 是由三部分组成,即n1(国家收入)、n2(企业收入)、n3(劳动者个人收入)。把“公有制分享经济运行机制”引入初次分配领域,具体而言,就是用净收入分成制来代替现有的工资制。所谓企业净收入,就是实现了的企业净产值,可由销售收入扣除物耗成本求得。净收入分成,就是将净收入在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个经济主体间按一定比例分享。这里,职工不再拿固定工资加奖金,而是按照事先确定的比例分享收入。这种分享是以企业净产值为基础,是和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紧密联系的。因此,职工收入不再由企业外部的力量所决定,而是取决于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职工的劳动贡献。这一方案不仅要求取消传统的工资制,并且要求取消利润制度,用净收入取代工资和利润。这样就能真正使职工收入成为其劳动贡献的报酬。 由于利益分享、“荣辱与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就会形成一股追求净收入不断增长的合力,从而也就有效地解决了增加供给的生产动力问题。在净收入分成制中,利益分享是通过各经济主体对每一边际产量的净收入分享来实现的,因而能够有效地保证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者收入按比例同步增长,从而在初次分配领域就可以有效地防止收入分配差距的过大。 (四)加大再次分配的力度再次分配有利于缩小初次分配造成的收入分配的差距,政府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加大再次分配的力度 1. 深化税收体制改革税收作为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杠杆,是治理收入分配不公的重要手段。个人收入所得税制对社会成员的过高收入具有强效的调节功能。由于目前中国包括个人收入所得税在内的税制改革仍在进行之中,一些地方还不完善,公民纳税意识仍有待提高,加上实践中的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致使个人偷税漏税现象普遍,税额流失严重,加剧了居民间收入差异。 首先,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推行存款实名制后,应创造条件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这不仅有利于建立个人信用制度,而且能增加个人收入的透明度,限制非法收入,并应逐步向累进税率过渡。强化代扣代缴制度,从源头上对个人所得税加以控制。 其次,可以适时开征遗产税。遗产税的功能是对遗产和赠与财产进行调节,目前全世界约有三分之二的国家和地区都开征了遗产税。实践表明,开征遗产税对于避免个人财产分布过分集中,鼓励人们依靠诚实劳动和努力工作致富,限制部分人通过继承财产不劳而获、好逸恶劳具有重要调控作用。 2. 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由于市场的自发倾向和劳动者个人天赋与能力的差别,难免造成收入的悬殊,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实现公平目标,社会保障将对个人收入差距起到重要的调节作用。 首先,对处于最低层的弱势群体,需要给予重点关注,采取的政策取向是强化社会保障,确保其最低生活,并逐步提高其收入水平。应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效率与公平相兼顾、改革和过渡相衔接的原则,通过改革逐步建立起符合新经济体制要求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其次,对低收入者中的城市群体,应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失业救济标准,保障他们的生存条件,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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